江苏慧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德澳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慧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1875号
原告:连云港市德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邵林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成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创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韩佳生,经理。
原告连云港市德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德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德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德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9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德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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