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民初680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055212051H,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佳佳,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0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世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 萍
书 记 员 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