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杭民申字第10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天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包章生。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天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2013年6月9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核准,杭州嘉威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钱晴
审判员夏明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俞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