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02执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
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收入656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