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02执5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房屋(权证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