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15执441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武仲裁字第0000040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江夏区,为统筹执行需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2024)鄂01执他1155号执行裁定:将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武仲裁字第000004048号裁决书指定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82000元及利息(以1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自202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仲裁费10155元及执行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