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徐斌,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徐东,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清,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徐斌、徐东、**清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林刚,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蒲建波,男,1976年2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河滨西路北段1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987292XX。
法定代表人:陈会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88948018X。
法定代表人:曾宪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徐斌、徐东、**清与蒲建波、重庆邦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5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重庆邦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蒲建波、***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徐斌、徐东、**清代偿款(代重庆邦达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行的部分贷款本金)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重庆邦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蒲建波、***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徐斌、徐东、**清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为11480元,由被告重庆邦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蒲建波、***共同负担。蒲建波、重庆邦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徐斌、徐东、**清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蒲建波、重庆邦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蒲建波、重庆邦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2020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在2023年6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徐东、徐斌、**清偿还57.14万元(担保总金额为14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完57.14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徐东、徐斌、**清放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请求;二、剩余的案款,被执行人蒲建波、重庆邦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每进入本院一笔款项,本案就参与分配一次,直至付清为止;三、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由各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在2013年6月10日前缴纳至本院。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予以确认。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4执29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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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圣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