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某*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恢1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渝**洪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752263。

负责人:彭彬,行长。

被执行人:蒲建东,男,苗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许云明,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88948018K。

法定代表人:曾宪清。

被执行人:**锐,男,土家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蒲建波,男,苗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借款本金4797019.58元及利息等;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屋及车辆,此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本院,双方正在和解中,暂不处置财产。本案未兑现执行标的。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2执恢1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其柱

审判员  刘海兵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