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异13号
申请人: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洪湖东路9号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BR5JE10。
法定代表人:鲁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惠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J4B3Q。
法定代表人:张正斌。
被执行人: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河滨西路新田巷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88948018K。
法定代表人:曾宪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0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李琼,女,生于1968年10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曾宪清,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蹇书美,女,生于1987年4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执行人:蒲建波,男,生于1976年2月2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8年1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执行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李琼、曾宪清、蹇书美、蒲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渝0114执恢76号〕过程中,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合同》、《确认函》、《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作为申请依据。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李琼、曾宪清、蹇书美、蒲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由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关于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贷款主债权及相应的从权利。而该债权已经由本院(2018)渝0114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21年10月22日,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已将(2018)渝0114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债权转让给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意变更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依法取得的债权即(2018)渝0114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接受,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现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2022)渝0114执恢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重庆坤宁中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2)渝0114执恢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变更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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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谭兵
审判员张明聪
审判员王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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