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系***配偶。
被执行人:***,男,苗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4民特347号民事裁定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的调解协议内容为:“一、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前清偿申请人***、***代偿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按照月利率1%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申请人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如下:一、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重庆市石柱县XXX、XXX的房产两套,因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套房产享有抵押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2019)渝0112执1413号商请移送执行函,商请将上述两套房产处置权移送该院执行,本院以(2018)渝0114执2682号移送执行函同意移送执行;二、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与案外人杜群慧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产,本院已查封,该房产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的抵押物,在本院(2020)渝0114执1031号执行案件中进行评估拍卖,2020年8月18日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该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87.2万元,后本院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渝东南分所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2021年3月6日变卖结束,变卖流拍价为1516320元。经本院询问本案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接受对该房屋进行以物抵债;三、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本院已裁定冻结其应领取的执行兑现款,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四、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本院已裁定冻结其应领取的执行兑现款,目前尚未执行到位;五、被执行人***在梅州市市XX有限公司承建的“XXX工程项目”,本院已裁定冻结该项目工程款,但该项目尚未进行决算;六、被执行人***明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渝XX的XX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曾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曾到被执行人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和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0元、收取诉讼费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房屋经另案处置变卖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系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认定。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刘圣杰
审  判  员    王  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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