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执1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88948018K。
法定代表人:曾宪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0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杜群慧于2020年7月1日前支付**代偿费537946.04元及利息(以537946.04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付清时止);二、杜群慧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杜群慧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对***、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应收执行款888533.44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因分配方案尚未生效,实际冻结金额以生效后的分配方案确定的为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向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勇
审判员 岳宏飞
审判员 徐 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