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华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鑫华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02执244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华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9-10号(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5533162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木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86225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华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华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255825.64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的未结工程款1288026.30元,于2022年12月23日到期。因为款项还没到位,现暂时无法处置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648200664781500执行长**
执行员*飞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