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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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7462号之一
原告: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56760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父亲),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