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财保178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章,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中海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56760508。

法定代表人:俞妙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2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之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谈佳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媛媛

书 记 员 贾琼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