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2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西路80-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39元,减半收取10369.5元,由上诉人***、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