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再审申请人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领款单》等,不能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处理均无不当,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