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安立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君,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竣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世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9民初4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百竣建筑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的签订地及百竣建筑公司的所在地均为哈尔滨市道外区,且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已经转化为债权、债务纠纷,应当适用普通案件管辖的规定,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世君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工程款纠纷,故本案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本案中,案涉工程地点为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大道地恒托斯卡纳DB-15号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即案涉工程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法院确认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百竣建筑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百竣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