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951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203-2栋1-2层24号。
法定代表人:安立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
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梦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温 馨
书 记 员 范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