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2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560724062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方红小区3号楼9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203-2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安立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公积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公积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帐户内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福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