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发、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125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发,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发与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民终16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801095.00元,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预收的工程款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3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