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944号
申请人郑州市衡之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3号五洲陶瓷城内L区1号铺。
被申请人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一层。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451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451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