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1501号之一
申请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胡锡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申请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307.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豫0192民初1501号民事裁定,冻结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307.72元。现申请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豫019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82,307.72元及利息,该判决已于2021年4月28日生效。申请人在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向被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支付义务,现申请人申请解除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公司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307.72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静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龚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