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0527.15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退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7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货款、履约保证金200527.1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75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等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鹏松
书记员翟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