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4576号
原告:郑州宏祥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38283M。
法定代表人:曹海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翔,褚亚堃,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237348。
法定代表人:李运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宏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向原告电子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郑州宏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宏祥置业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宏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