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9535号
原告***,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云,系兄弟关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237348。
法定代表人李运强。
委托代理人曹丽娜、周祥玉,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