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633号
原告:信阳高盛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沿河大道(五星乡***六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高盛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信阳高盛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高盛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