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170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0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2373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开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1号恒通国际广场东北角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K3743E。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开支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