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28321号
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问(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7元,减半收取24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