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2民初3306号
原告河南省豫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5日。
原告河南省豫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2015年8月13日被告因购货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借据”今收到伍仟元整(5000元),***。”后被告既未交购货也未还款,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50元(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直到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合计5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查被告***是原告河南省豫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8月13日,被告***因购货向原告河南省豫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据,被告***的该借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河南省豫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豫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额退回原告河南省豫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