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方日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南方日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赛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22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升龙环球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立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星泽,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晓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杜英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公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振华,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靖洁,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星泽、雷晓辉,赛微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振华、孙婧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公司诉称,2017年5月19日,南方公司与赛微公司签订郑州***计算产业园新华三项目B18#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南方公司承包郑州***计算产业园新华三项目B18#楼精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合同暂定价840万;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移送后,无息退还;3、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为两年,保修期结束后,双方跟进本协议办理完结算后,保修金在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5%赔偿对方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2017年10月24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南方公司、赛微公司及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移交单签章,南方公司将工程移交赛微公司。经赛微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公司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12749408.31元。双方于2018年5月22日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签章认可,赛微公司仅支付8841268.8元,尚欠3908139.51元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赛微公司支付工程款3908139.51元及违约金637470.4元;2、南方公司就上述债权对其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赛微公司承担。
赛微公司辩称,1、南方公司起诉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工程总价款过高,应当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价款以鉴定结果为准。2、赛微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向南方公司支付违约金,且南方公司诉请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当予以减少。3、南方公司要求对其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赛微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于2017年7月20日全部完工、验收合格、达到交工条件。涉案工程实际于2017年10月24日验收合格,南方公司明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1、南方公司支付赛微公司违约金1198444.4元;2、本案诉讼费由南方公司承担。
南方公司辩称,1、2017年8月,赛微公司要求增加工程量,并于2017年8月18日发送给南方公司,且赛微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及7月25日均有要变更的内容。2、赛微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至约定的竣工日期计2017年7月20日,赛微公司仅支付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其应支付合同价的85%即714万元。截止2017年10月24日,赛微公司仅支付4241268.8元,系赛微公司违约在先。综上,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非南方公司导致,由此造成的逾期竣工责任不应由南方公司承担,赛微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南方公司(承包方)与赛微公司(发包方)签订郑州***计算产业园新华三项目B18#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郑州***计算产业园新华三项目B18#楼精装修工程;暂定合同总价840万元。本合同价款采用暂定总价合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保安全文明、包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保一次性验收通过。各付款节点及付款金额如下:施工阶段:每施工15天形象进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全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的85%;竣工交付:工程移交确认单完成,结算单完成支付至结算价的95%;质保金:两年内无质量问题后支付预留结算价的5%。工期约定:2017年7月20日前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交工条件。
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显示,工程名称:B18#楼精装修工程,报审结算金额16692739.63元,调整金额核减3943331.32元,审定结算金额12749408.31元。南方公司签字同意审定结果并加盖公章,赛微公司签字确认同意结果并加盖公章。
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7月5日赛微公司支付南方公司50万元、8月8日支付215万元、8月22日支付591268.8元、10月13日支付100万元、2018年1月12日支付80万元、2月12日支付50万元、7月5日支付180万元、12月17日支付100万元、12月18日支付50万元,以上共计8841268.8元。
2017年7月20日设计变更通知显示,变更设计内容:应新华三及甲方要求,原电气设计图纸配电箱内已安装电度表更换为正泰牌带RS485接口通讯式电度表:每根电缆主配电箱增加电压和三相电流指示表。1#-A楼APZ1、APZ2配电箱,B18#楼APZ-zm配电箱增加MX+OF24V消防强切,文末有赛微公司签字盖章。2017年7月30日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工程完工后,在各专业调试及交接过程中,新华三提出电气专业部分要求:1、原电气施工图设计的普通电表,更换为正泰牌带RS485通讯接口的智能电表,2、每根电缆主线的配电箱增加电压及电源指示表。3、APZ2总箱增加消防强切开关。文末由赛微公司、南方公司签字盖章。
以上案件事实由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银行流水、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欠付工程款,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显示工程款共计12749408.31元,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本院予以确认。银行流水显示赛微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841268.8元,剩余3908139.51元应向南方公司支付。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竣工结算审定签署单,南方公司应于2018年11月25日前主张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现南方公司要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诉请违约金,虽南方公司确实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工,但因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情形。再者,赛微公司也未依照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及时支付工程款。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实际损失、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诉请的违约金,本院均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郑州***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08139.51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郑州***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165元,减半收取21583元,由河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0元,郑州***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0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3元,由郑州***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