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156780381R.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宝珠,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福建长泰天柱山兄弟渡假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亭下林场。组织机构代码:61147361-6。
法定代表人:戈顿(加拿大籍),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泰亭下国有林场,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亭下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1567806567.
法定代表人:王振元,任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长泰天柱山兄弟渡假旅游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泰亭下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因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于2018年3月27日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04)泰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泰亭下国有林场存款1615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金狮
审 判 员 徐桂铭
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