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3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天长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15678038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官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70664081N。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长***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2021)闽06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2021)闽06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40元以及上诉人长***艺品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