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某某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3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天长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15678038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官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70664081N。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长***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2021)闽06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2021)闽06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40元以及上诉人长***艺品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