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泰县十五户陂渠道管理所、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5民初63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泰县十五户陂渠道管理所,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古农村。
负责人:***,所长。
被告(反诉原告):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新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建筑公司)与被告长泰县十五户陂渠道管理所(以下简称十五户陂渠道管理所)、被告(反诉原告)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巷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武安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十五户陂渠道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武安建筑公司以陈巷镇政府自认十五户陂渠道管理所为其下属机构,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且陈巷镇政府同意承担十五户陂渠道管理所的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十五户陂渠道管理所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泰县十五户陂渠道管理所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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