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5民初6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新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巷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陈巷镇政府于2017年2月21日提起反诉,未预交案件反诉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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