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5民初63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正与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人民币3456元,减半收取计1728元,由福建省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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