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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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3795号之一
原告:衢州市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宾港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阮小二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馨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龙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阮小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缴费期限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