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58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7441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内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2970。
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