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58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7441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内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2970。 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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