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11民初1374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7441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人民币6087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人民币5587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日止)。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合伙与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护理院项目幕墙工程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原告退出了合作。2020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确定原告前期垫付费用共计558771.1元(实际垫付金额为608771元),被告于二院幕墙第二笔进度款到帐后全额支付。但是,时至今日,第二笔进度款早已经到账,被告分文未付,意图无偿使用原告垫付的资金,严重不诚信。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具此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前所请。 被告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辩称:一、《内部承包协议》属无效合同,中胜建筑、***之间在《内部承包协议》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同属无效合同,故***无权依据《协议》向答辩人主张款项。中胜建筑、***与**建筑就案涉工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系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中胜建筑、***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以《内部承包协议》为基础,该《协议》也属于法定无效,《协议》对中胜建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即使《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性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那么《协议》也是无效的,被答辩人退出案涉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并未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内部承包协议》系中胜建筑、***、**建筑三方就中胜建筑、***共同承包案涉工程达成合意,被答辩人***如退出承包案涉工程,需取得《内部承包协议》合同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建筑并未对《协议》签字并予以认可,故***依据《协议》主张退出承包涉案工程违反了《内部承包协议》第6条第3款第6**规定,“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或退场。如停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违背主合同退场,则本协议终止,乙方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其退场前所发生的工程价款、费用等甲方不予结算支付”(详见:证据2第13页)。同时依据上述规定,***提前退场,无权就其退场前发生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支付。 三、中胜建筑无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款进行支配或主导,协议约定的款项给付时间应为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完成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系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案涉工程开具两个账户,分别为项目款托管账户和农民工工资账户,两个账户均属于专款专用的账户,其中项目款托管账户仅用于支付案涉项目材料款,中胜建筑无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款进行支配或主导。中胜建筑无权就返还***垫付的工程款进行任何承诺,针对***垫付的工程款需待项目结算后才能由**建筑或中胜建筑进行支付。因此,无论如何***主张的款项都没有达到付款时间或条件,应驳回其诉请。 四、被答辩人诉请的部分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答辩人在协议签订后向相关部门举报、信访案涉工程存在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系双方合伙期间形成的,且部分违法行为是被答辩人主导的,故被答辩人需对合伙期间的损失或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中胜建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辩称:个人是代表公司处理双方合作关系,个人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护理院幕墙工程分包给***、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即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投资建设。2020年11月29日,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内容如下:1、2019年12月11日甲乙双方与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护理院幕墙工程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乙方)自愿退出与甲方合作的二院幕墙项目;2、***(乙方)前期垫付的费用共计558771.1元(详见附件),此费用由甲方确认承担并开具借条,于二院幕墙第二笔进度款到账后全额支付;3、二院幕墙项目此后由甲方全权负责。上述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已经支付四笔进度款给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笔进度款已经于2021年2月9日支付。 以上事实由《协议》及附件《***二院幕墙支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公益性项目支付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胜建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上述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之间关于结算条款的效力。2020年11月29日,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之间已达成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按照协议内容应于二院幕墙第二笔进度款到账后全额支付原告前期垫付费用,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已经支付四笔进度款给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笔进度款已经于2021年2月9日支付,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对原告要求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按协议内容支付***前期支付的费用558771.1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日止的利息损失,对于利率标准本院酌定按照同业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均为合同相对人,故均应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5587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损失以55877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14元,由被告安徽中胜海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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