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粤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粤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6民初3769号
原告: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院后院。
法定代表人:鲍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粤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粤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