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4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农业路北1幢4单元4层0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素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大道与华夏大道交叉口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朱家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豫0204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素平,被上诉人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以找到解决争议的途径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曼曼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卜雪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