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1160号
原告: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9243182W。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农业路北1幢4单元4层0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恒,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B1WGX3。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大道与华夏大道交叉口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朱家良。
原告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款1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自2017年11月10日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被告当时的负责人朱光辉签字,原告依照约定缴纳了工程保证金135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履行开工,工程名称为开封市民生养老院,该工程业主为开封市民政局,原告因为该工程未开工,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监理公司协调解决,若协调未果时交于开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 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俊美
书 记 员  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