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成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6415547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审第三人:***,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乐清市成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1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4年2月7日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1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一审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案件二审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