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博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203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平,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方广场7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平洪。

被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成,衢州市衢江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博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柴宏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正

书记员郑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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