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203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平,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方广场7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平洪。
被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成,衢州市衢江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博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柴宏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正
书记员郑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