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2578号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赤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831024892。
法定代表人:陈增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春、陈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邦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北侧海京楼8#楼508,现营业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滨江国际l#15A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052341077G。
法定代表人:林聪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邦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池若冉
书 记 员 黄悦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