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初52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郑州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钟凯声。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