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4知民初29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南、老107国道西3幢1层3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钟凯声。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楚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