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声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财保731号
申请人:***,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声,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郑州**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南、老107国道西3幢1层3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声。
被申请人:***。女,1945年1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声、郑州**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声、郑州**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声、郑州**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声、郑州**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吉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李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