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3894号
原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南、老107国道西3幢1层3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5956139K。
法定代表人钟凯声。
被告**,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