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龙游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宁波泰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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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3005号



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14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仕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游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横山镇贤求朋村青垅山。




法定代表人:鲍海明,董事长。




被告:宁波泰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科泰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鲍海明,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泰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龙游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泰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付清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计1786元,由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傅建华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璟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