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3005号
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14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仕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游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横山镇贤求朋村青垅山。
法定代表人:鲍海明,董事长。
被告:宁波泰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科泰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鲍海明,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泰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龙游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泰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付清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计1786元,由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傅建华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璟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