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7422号
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79320723K,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14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赛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TTX30X,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七路99-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赛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